近来看到一些讨论网络与犯罪关系的文章。当然,因为青少年更易沉迷于网络,这类文章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网络与青少年犯罪这一话题上。但多数文章以现象而不是以现实为据,得出的结论有所偏颇,甚至似是而非。例如,出现了“网络造就了犯罪”、“网络垮掉了一代人”等类似说法。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马克思曾指出,犯罪是单个人对整个社会的反抗。此语抓住了犯罪与社会这一共同体的关系及实质。相对于社会而言,某一犯罪事件不能不带有自身的偶然性面貌,但它之所以发生,必有其因果性。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哲学理论,人是其全部社会关系的产物。因此,对人走向犯罪的原因,必须考察其所处的全部社会关系,从整体上予以观照,即从社会环境、个人经历和性格的全体去认识,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
对网络与犯罪的关系,也必须作如是观。这就要求把网络放到社会背景中去具体地、历史地考察。但也不是把社会、家庭、教育、心理等因素简单并列那样去作分析。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哲学上的“四因说”(即形式因、素材因、动力因、目的因),用来分析犯罪的原因,似乎更为深刻。从实例看,无数个案仅从网络上无法得到完整的解释和说明,而根据亚氏的“四因说”,网络仅是引发犯罪的社会“燃料”,充其量不过是“四因”中的“素材因”。它参与了对犯罪的“塑造”,而终不可能成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或唯一原因。
当然,网络作为社会传播的利器,效力不可忽视或小视。但并不能得出网络一概应对犯罪负主要责任的结论。在这一意义上,“网络造就了犯罪”等说法不啻是一个诡辩,它可以成为“常识”,但常识终究是常识,哲学毕竟是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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