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随着苏联和美国加紧进行核试验,完善核武器,世界上反对核扩散的舆论日益强烈。
美苏为保住核优势,推动签订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谈判,经过激烈讨价还价,《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68年7月1日分别在华盛顿、莫斯科、伦敦开放签字,当时有59个国家签约加入。
1970年3月5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生效,有效期25年。
根据条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每5年举行一次审议大会,审议条约执行情况。
1995年4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审议大会,经过近一个月的激烈辩论,会议决定无限期延长这个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共有11条规定,主要内容是:有核国家不得向任何无核国家直接或间接转让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不帮助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无核国保证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谋求获取核武器;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效30多年来,在遏制核扩散、降低核危险、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几年,国际核裁军、防止核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的进程受挫。
2005年5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在联合国总部举行,来自187个缔约国的代表参加会议。
由于与会各方在核裁军、防扩散和中东无核武器区等问题上分歧严重,大会最终未能就《最后文件》草案达成一致。
中国于1992年3月正式加入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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