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的小陈有着不幸的命运。
1995年,他的生父老陈和生母离婚,次年母亲再婚,要接儿子一同生活、读书,但遭到老陈拒绝。直到小陈小学毕业,他才来到生母身边。走上社会后,他往返于两个家庭生活,其间生母病故。
老陈认为:“我是孩子的生身父亲,当然要分多点赔偿款,达不到总额的80%,我是不会答应的。”可老黄也说:“小陈跟我们生活了几年,我养活他不容易,分不到83342元,我就去告你。”
今年3月20日,老黄一纸诉讼将老陈告上法院。老黄提交了6份证据,证明小陈1998年下半年开始与生母生活直至死亡。老陈也不示弱,提交了18份证据,其中有13份证词及4人当庭作证,证明小陈一直在生父处生活,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四年间才到继父处生活。
5月8日,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决,老黄得31804元,老陈得94335元。(易新华 蔡文 记者童福萍)
律师点评:老陈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老黄证据的证明力,再者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老陈作为生父精神损害程度比继父更甚,结合各自抚养的年限和所尽的义务,老陈应该获得更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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