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游艇修理后试航时,一头撞上正在河中游泳的七旬老翁。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在审理中找不到法律依据,遂参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重要港区和渡口游泳”的立法精神来判定,被撞老翁承担次要责任。昨日该庭透露,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航道游泳被船撞伤
承办法官刘友元称,70岁的李老先生是个游泳健将。去年7月31日下午4时35分,李在嘉陵江北碚区白玉石水域游泳时,被一艘“红帆”快艇撞上。事发后,快艇及时把李从江中救起,送往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李左腓骨骨折,后被评为十级伤残。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第九大队调查发现,该“红帆”快艇是一艘用于水上游乐的旅游船,当天修理后在水上进行试航。因该船适航证书已经过期、驾驶员万某未能及时发现江中游泳的李老,加上试航水域是北碚区的重要港区和渡口,万在驾驶时没有及时控制航速。为此,交警认定“红帆”快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游泳者起诉到法院
李老先生拿着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将驾驶员万某和租船的经营者代某告上法庭。李称,自己当时正在北碚庙嘴的“逍遥港茶船”40米处游泳,被“红帆”快艇故意撞伤。为此,他索赔1.5万余元。
万某、代某均称,快艇是在航道上行驶,而李在航道上游泳有碍航行安全,也有一定责任。他们对责任认定书有不同看法。
呼吁健全水上法律
刘友元法官称,代某租赁“红帆”快艇拟经营水上游乐业务,是租船人和经营人。快艇被租赁期间,雇员在试航中有过错,直接侵害了李的身体健康,雇主应当对雇员的过错担责。
法官还称,在这起事故中,李也有一定过错。由于水上交通安全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个人在通航水域和港区游泳,刘法官在引用法律依据时犯难了。
随后,刘法官找到了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立法精神,在重要港区和渡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从事妨碍通航安全的有关活动,包括游泳。因此,李到通航的重要港区游泳受伤应自负一定责任。刘法官称,这个道理就像行人在不能行走的高速路上被撞一样,自己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李承担20%的责任,代承担8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刘友元法官昨日表示,此案判决后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为了有法可依,他呼吁立法部门尽快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记者 罗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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