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尔滨的大街小巷,各条线路的公交车不停地穿梭往来,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便利。近日,在行使的公交车内连续发生了几起安全事故,导致乘客被严重颠伤或碰伤,伤者在向公交公司或相关车队索赔时,大多遭遇了艰难的“索赔拉锯战”,最终结果往往还不尽如人意。为何一起简单的人身伤害赔偿事件,却要经历如此多的波折呢?
肇事车辆 新华社记者 颜秉光摄
救护人员将伤者从116路公交车抬出 新华社记者 颜秉光摄
公交车路遇大坑 57岁女乘客被颠成胸椎骨折
2007年的“五一”长假,57岁的哈尔滨市民张女士是躺在病床上度过的。自从半个多月前乘公交车被颠伤那天起,她就没坐起来过,连大小便都要靠家人帮助。而在去年的这个时候,她则跟随着丈夫、孩子举家在大连市快乐地游玩。
张女士及家人给记者讲了事情经过:2007年4月12日早8时20分左右,张女士在道外区和平小区乘坐一辆车牌号为黑A24501的116路公交车,准备前往道里区的时尚购物广场上班。
张女士上车后见车内乘客很多,便走到车厢后部,在其他乘客陆续下车后坐在了倒数第二排的座位上。当车辆行驶到道外区东直路245号附近时,突然剧烈颠簸起来,把张女士从座位上颠到了地下,当时张女士就无法站立,她要求将车开往医院,但司机以“车上乘客多,到终点再去不迟”为由,将疼得直哭的张女士一直拉到终点。此时,闻讯赶来的家人看到张女士在车上痛哭,当班司机小陈却坐在车下的调度室内一边喝茶水、一边聊天。
事发一个多小时后,张女士被抬上担架送上“120”救护车。医生初步诊断为“胸十二椎压缩性骨折”。因耽误了治疗时间,造成创口水肿,需消炎处理后再做手术。
司机小陈在事后解释了出事的原因,他说:“由于路面翻浆,车在路上行驶比较颠簸,才将张女士颠伤。”记者在走访张女士受伤路段时,发现那段路不是翻浆,而是有一个大坑,深约10厘米,司机如果不小心开过去一定会剧烈地颠簸,车上的乘客必定遭殃。
据记者了解,就在颠伤张女士的同一路段,当天59路、53路公交车也在此出了事故。这些事故与从前发生的多起车内事故一样,车队、公交公司和伤者都因赔偿问题展开了拉锯战。
伤害事实清楚,赔偿为何如此难?
事发至今,当地多家媒体对张女士人身伤害一事进行跟踪报道,但伤者始终未得到应有的赔偿。伤者家属认为这是车队和公交公司一贯的手法,出了事故就采取“等、靠、推”来逃避责任;车队方的理由则是“出事后司机已经跑了,因公交车票不含保险,赔偿款就得由车队所在的公交公司想办法。目前正在筹集中”。
躺在病榻上的张女士对车队的拖拉作风十分不满。她说:“我在受伤当日被送到医院急救,当时因为耽误了一段时间出现了水肿,拍过片子后医生说胸椎出现骨折,马上就要压迫到脊髓和神经,必须在消炎后立刻动手术,否则会有瘫痪的危险。4月20日,我动了第一次手术,除手术费用7000多元外,各种药物7900元左右,再加上床位费等,至今已花了3万多元。医生在我的脊椎上固定了四个钢钉,说两年内还要动第二次手术将钢钉取出,到时仍需1万多元。可从我出事到现在,车队仅以慰问为名送来了4千元钱,现在医院一天就要下好几回欠费通知,你说我心里怎么能好受?”
张女士的女儿说,从母亲出事到现在将近一个月了,她几乎每天都要跟车队队长、驾驶员和安全员联系,协商母亲的赔偿事宜,有时一天最多打十几个电话,对方一直说“司机跑了,我们也没办法”或者“责任在我们,可我们没有财权”等等,一直拖到现在,让全家人心力交瘁。
哈尔滨116路车队队长陈明解释说,出事后很多记者询问司机出事时的情形,小陈面临巨大压力,几乎要崩溃了,为了乘客安全着想我们暂时停止他的工作。谁知他现在已经关机,我们也找不到他。而且目前哈尔滨市的公交车票都不包含保险费用,乘客一旦车内受伤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只能由公交公司想办法,我们跟伤者初步商定赔偿4万5左右,正在想办法筹钱。
律师:车内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固定证据
采访中,很多乘客告诉记者他们都有过在公交车受伤的经历,有的颠伤、有的扭了脚,还有的碰坏了别人,都是由于司机急踩刹车或者避让坑洼路面造成的。出事后大家都很茫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长城说,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固定证据等将有助于乘客合法权益的维护。
张女士的女儿小何告诉记者,因为她懂一点法律基本常识,因此母亲出事后她首先想到的就是固定证据。她一边组织人抢救母亲,一边要求当班司机写下事件经过,同时找来朋友留下母亲出事当日的影像资料和照片,并在母亲入院后将其医药费票据、病历、药品明细和每日的花销都记录在案。
杨长城对车内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固定证据的做法进行了解释。他说,按照《客运公司与乘客运输合同法》302条的规定,乘客一旦买票乘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要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公交公司及当班司机要对此承担责任。如果公交公司与司机存在相关问题的内部规定,则由公交公司先行赔付,而后向司机追偿。
他说,对于乘客来说,发生车内安全事故后固定证据对于今后的诉讼或协商解决此事意义重大。这些证据包括乘车凭证、司机出具事情经过、医生诊断书、入院证明、病历、收费票据、药品明细以及护理费、伤者营养费等。
(来源: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