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看着倒在地上不断呻吟的两个伤者,张大强脑中一片空白:“我该报警吗?”但他很快否定了自己的第一反应,因为他清楚自己没有驾驶证。
2006年11月16日,江宁区淳化街道某路段,20岁出头的小伙子张大强正开着租来的汽车疾驰,张大强其实并未通过正式的驾驶考试,没有领取驾驶证,只是跟着朋友学的“野路子”。而他当时驾驶的车辆也是朋友王小民租赁的车辆。
此时,一辆摩托车从后方正常加速上来,与张大强的车辆并排行驶。突然,由于张大强驾车措施不当,车辆发生侧滑,车身与摩托车结结实实地撞了一下,摩托车上两人当即滚下车来,车后坐着的女性还能挣扎着动一动,驾驶摩托车的男性则倒地不起,鲜有声息。
“喂,王小民,我张大强,我驾车撞了人。我没有驾驶证,你有驾驶证,帮我顶一下吧?”产生了找人“顶包”的念头后,张大强立即打电话给租汽车的好友王小民。想到汽车系自己租赁,又想到朋友之间要讲义气,王小民竟痛快地答应了张大强的要求,并随即来到现场与张大强一起将两名伤者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当民警赶到现场询问谁是肇事者时,王小民一口咬定:“是我。”之后,王小民随民警前往派出所做笔录,张大强则回家筹集了一万元准备为伤者支付医疗费。第二天,当张大强再次来到医院时,一个消息让他不寒而栗: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死了。
严峻的形势使得王小民无法再顶下去,他主动向民警交待了自己的“顶包”行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鉴定,张大强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之后,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张大强公诉至江宁区法院。庭审中,张大强的辩护律师对张大强交通肇事的罪名不持疑义,但对检方提出的张大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观点,辩护律师认为不能成立。同时,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张大强属于自首的辩护观点,检方也认为不能成立。
法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张大强无证驾驶车辆,因措施不当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张大强的行为既不构成自首,也不算作逃逸。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张大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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