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缘起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发布公告,就《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今天是意见反馈的最后一天。
一石激起千层浪,停车位转让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
车位买卖可减少纠纷
记者: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5月8日发布公告,就《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听取公众意见。对这一制度设计,各位嘉宾如何评价?
王锋(以下简称王):深圳拟定《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只是回应房地产开发商的呼声,也是业主权利意识提高的结果,更是市场的实际需要。《办法》一旦实行,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停车位权属之争就会减少很多。
熊海明(以下简称熊):以往小区停车位多半是租给业主使用,或者随房赠送给业主,即使买下车位,也没有单独的产权证。《办法》的规定是朝着停车位产权明晰的方向发展。确权了才好行权,否则,因为产权不明必然引发很多纠纷,目前的事实也确实如此。
周先生(以下简称周):政府鼓励停车位买卖的做法是正确的,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现在车位那么稀缺,市场对车位有很大的需求,赋予停车位相应的流通性,发给单独的产权证,是对市场需求的响应。
林先生(以下简称林):明确停车位产权,可以解决当前小区内停车位不足产生的混乱状况。正是由于产权不明,没展开有序的买卖,从而引发了停车管理中的不卫生、不安全等问题。
车位应服务全体业主
记者:《办法》将小区停车位分为两类,即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出租也有类似的限定。这样的规定体现的立法意图是什么?如果不限制每个业主的车位购买量,会不会引起炒位甚至有业主无处停车的情况?
王:停车位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它应当服务小区全体业主。《办法》在规定停车位归属时,就充分考虑了这样的原则。因而要求小区的时钟停车位不得买卖,以供临时停车之用;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小区业主,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卖房应将拥有的车位转让给买主或小区其他业主。
这样的规定,与发达国家的立法是接轨的,与我国物权法也相一致。在车位紧缺的情况,更要考虑到业主的使用需要。因此,相信政府在推行车位买卖中,会控制每位业主的车位购买量,如出台实施细则,规定根据购房面积确定车位购买量,以防个别人垄断车位,任意提高租用价。
林:每个业主的车位购买量应当控制。否则,会出现有人没位停车或得出高价停车的情况。
不会出现停车费用飙升
记者:实行车位买卖后,业主都会掏钱买位,同时停车管理费得照付,这样,业主的停车费用明显增加,大家怎么看?
林:炒买停车位的情况应该不会出现。因为《办法》对车位转让、出租都有明确限定,车位需要先服务于业主,而且,开发商为了保持小区的档次、水准,也不会鼓励炒作车位。
王:炒车位不太可能,政策对此有明确限制。加上政府对住宅小区的停车费管理有严格的标准,车位价格不存在很大的炒作空间。
业主买下车位,当然得付一笔资金,加上停车管理费,与现在的停车费用相比,支出当然会高。这里,只是车位体现了它应有的市场价值,而业主获得了车位的产权,与纯粹的租用不可同日而语。
熊:买下车位自用停车,费用会比现在提高,但感觉是完全不一样的,你已是车位的所有人了,由于车位可转让,你拥有车位也就拥有了一笔资产。
从机制上解决停车难
记者:停车位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它就变成了一种可能流通的商品,可以变现,可以融资,可以成为投资品。它能不能激发房地产商开发停车位的热情,促进缓解目前非常严重的停车难问题?
周:调动停车位建设热情是件重要而紧迫的事。在考虑停车位与小区及住房的附属性之下,给予停车位相对的独立性、流通性,肯定可以促进开发商建设车位的积极性。加上政府对公共停车位的合理规划与市场化建设,停车难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林:目前因为车位产权没明确,开发商建车位的动力不足。有些开发商受此影响,不太考虑车位建设,这又反过来加剧了停车难。
王:车位可转让对开发商加强配套建设会有鼓励作用。如果开发商可以对自己开发的停车位享有专有权益并且可以适度流转,其积极性提高是当然的。
熊:据了解,开发一个小区地下车位造价至少几万元,按照现有价格出租,有的是亏损的,至多也只是微利,开发商建车位的力度不够是可想而知的。如果赋予车位以投资价值,目前看来,业主购买的积极性是高的,由此也使开发商的付出得到了回报,从机制上为车位开发提供了动力。(记者谭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