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狠批中医药界不道德行为
呼吁加强规范中医药建设,不允许江湖骗子搞坏中医药的声誉
时报记者 吴佶谊
“不能否定现在中医药界混进一些江湖医生,吹嘘行骗。如一些医药产品广告虚假宣传,夸大疗效,欺骗消费者。
江湖骗子是中医药界的“老鼠屎”
李连达院士在会上向与会嘉宾讲述了一个发生在其身边的典型案例:“曾有一个‘国医圣药’产品在广告中宣称能根治冠心病等疗效,居然利用陈可冀院士和我的名字,进行违法宣传,夸大疗效,胡说八道,在社会上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我们也曾经发过警告,警告厂家禁止违法宣传,他们给我们来了一封信,表示歉意,保证不再宣传,但是我们最近发现还在继续做这个违法广告,甚至用我们两人的名字、照片进行违法宣传,这是都是不道德、违法的。”
他指出,目前社会上的确有一些江湖骗子任意吹嘘中医疗效,表现在广告夸大功效,盗用专家名誉宣传,欺骗群众,这些才是真正的“伪科学”,是中医药界的“老鼠屎”,严重影响了中医药的名声,要坚决打击;但这并不代表真正的中医药,真正的中医药是科学的。
中西医不能互相打擂台
对于去年一度甚嚣尘上的废除中医药的观点,李连达院士旗帜鲜明地表示,中药是经过了几千年实践证实的科学,是具有哲学、人文科学特点的应用科学。中医药对于中华民族的发展繁荣作出了贡献。到了当代,中医药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中医药的应用符合我们的国情与民族特点。对于“中医不科学”、“中医疗效不可靠”、“中药有毒”等观点,李连达一一进行了反击。在他看来,西药的不良反应远远高于中药,但从来没有人说要取消西药。盲目地说取消中药是不科学的。“中西医不能打擂台,这样不利于团结。”
李连达还指出,目前社会上主张废除中医的几种论点中,“中医不科学”论认为中医能治病但讲不清楚道理,因此不科学,另外还有“中医疗效不可靠”“评价标准不科学”的论调,这些看法都是值得商榷的。他说,中医也广泛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大组病例、随机分组、双盲对照、多中心验证,普遍采用GCP、循证医学原则以及科学的、学术界公认的、甚至是WHO颁布的诊断标准、观测指标及疗效评价标准。
对于“中药有毒”的说法,李连达指出,事实上,中药的不良反应远低于西药。上世纪50年代美国氯霉素曾造成1000多人死亡;上世纪60年代“反应停”造成1万多婴儿畸形,5000多人死亡。而中药鱼腥草注射液,2006年1月至6月,用药者1.4亿人次,死亡者20人,发生率七百万分之一。但这一事件却造成109种中药处境艰难。
典型案例 名医关幼波家属诉“通脉强肾酒”侵权获赔15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市场上这种害群之马为数不少,屡屡因违法广告被点名通报却仍然逍遥吆喝。
“首次实现了‘心、脑、肾’同治、互治,不仅对‘心脑血管病’和‘肾虚’有确切疗效,对风湿、糖尿病、前列腺等十大类慢性病也有治疗作用。”这是一种名为“通脉强肾酒”(国药准字B20020436号)的药品的广告宣传语。一瓶药酒,经过广告宣传竟能成为包治十大类慢性病的灵丹妙药。今年4月初,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一批药品违法广告名单中,“通脉强肾酒”因擅自篡改、夸大药物疗效而被通告。
据悉,近年来,该产品多次被各地药监部门通报在通脉强肾酒的宣传中写道:“我国三位国家级中医大师关××、路××、陈××教授,根据现代人的疾病模式,结合他们60年的行医心血总结出来了‘生命轴心学说’,为十大类慢性病的治疗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途径,找到了一种共同的治疗方法。根据‘生命轴心学说’开发出的新治病模式——‘通脉强肾法’,已在临床上获得了显著的成效。”
据了解,“通脉强肾酒”还利用患者现身说法。就连研制该药的陈文伯教授也表示自己鹤发童颜,神采奕奕,与长期喝此酒有重要关系。“通脉强肾酒”在广告中还宣称“名医、名酒、名疗效”,当天就有感觉,3天反应明显。
记者在中国法院网查阅到,京城四大名医关幼波2005年5月13日因病去世,其生前起诉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也因其逝世而被裁定中止。2005年5月28日,关幼波的继承人向法院书面表示参加诉讼,该案依法又恢复审理。代替关老主张权利的是关老的妻子和关老的六位子女,他们在诉讼中称,关幼波系京城“四大名医”之一,是久负盛名的中医肝病专家,曾担任北京中医医院副院长等职务。自2003年底以来,关幼波在行医过程中不断有患者向其询问“通脉强肾酒”的药效,关幼波对此十分不惑。直至在第二、第三被告发行的报纸上看到宣传“通脉强肾酒”的广告后,关幼波才得知第一被告未经他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大肆为其产品“通脉强肾酒”做广告,称“通脉强肾酒”系关幼波等三大名医发明,并以关幼波的名义提出治疗“心脑血管病”和“补肾虚”的理论和观点。关幼波为此曾多次向第一被告发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停止虚假广告宣传,但第一被告因使用关幼波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获取了高额利润,在利益驱使下,仍继续在全国各地的报纸、电视台大作广告,对关幼波的警告置之不理。关于原告所诉三被告侵害关幼波肖像权问题,法院认为肖像权是原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使用许可和利益维护的权利,第一被告的行为虽未侵害关幼波的肖像权,但其使用关幼波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应向关幼波支付使用费用。使用费的数额,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关幼波的学术成就、社会影响力等因素酌情判处。应当指出,第一被告使用原告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第二、第三被告予以发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法院提出严肃批评。故判决被告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给付关幼波肖像使用费15万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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