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200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吴修安 屠艳苹)
刑法 林地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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