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光明日报》报道,为了从源头治理私挖滥采,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即日起将对涉煤区从事非法采矿的民工聚集场所进行清理,并印制十万份告民工书,警诫民工如果擅自从事私挖滥采造成身亡等事故,责任由窑主和矿工自负,政府不再负责。
之所以警诫民工正确采矿,是因为当地有关部门认为,长久以来,非法采矿存在的原因,除了煤矿老板利欲熏心外,采矿民工的存在,也在事实上支持了这些非法行为。所以,他们试图用警诫民工的方式,消除非法采矿行为的必备条件——没有了矿工,看你怎么去私挖滥采?但这种做法却忽视了一个事实,究竟是非法采矿行为在前,还是民工参与在前。
我们知道,民工参与非法采矿行为,除了高额报酬外,关键就在于非法煤矿早就存在了。试想,如果没有非法煤矿,民工到哪里去私挖滥采呢?再说,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为人打工换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在许多民工眼里,急于摆脱生活窘境的愿望,使他们根本无法考虑可能出现的危险。因此,如果非法采矿行为不止,民工为私挖滥采的矿主打工的行为就难以杜绝。而且,民工的来源是很广泛的,你不干了别人还会干。因此,太原有关部门的做法,很难产生理想的效果。
一个煤矿是否是非法煤矿,认定权在有关部门手中,民工很难识别哪个煤矿是合法的,哪个又是非法的。何况,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矿主的矿是不是合法,民工不仅难以把握,而且根本无法去审查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用出了事政府不管的办法,来警诫民工不要参与私挖滥采非法采矿行为,与对着有听力障碍的人大喊“别动,有危险”有什么不同呢?这种警告与没警告其实没有区别,这种警告更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表现,事实上是对民工权益的忽视和淡漠!
因此,要从根本上打击私挖滥采的行为,必须从惩治违法煤矿矿主入手,并严厉追究和这些矿主勾结的政府官员的责任,而不能简单地警诫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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