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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孝雨和本报的那场官司

  刘孝雨与本报的交道,还有一件不能不说的事情,那就是他和本报打的一场侵权官司。

  那场官司,是因本报2003年的一篇有关刘孝雨的新闻报道而起——2003年5月23日,刘孝雨在建国门菜市场抓贼时,被自称患有艾滋病的小偷杜某抓伤了脸,刘孝雨非常担心,立即给本报打电话求助。

而杜某却向记者反映刘孝雨向他索要“黑钱”。

  同年5月23日、24日,本报多名记者进行调查采访。5月25日,本报推出《是是非非刘孝雨》三个整版报道,从警方、群众、专家等各个层面对刘孝雨作了客观报道。其中,在当时全国媒体中,第一次对刘孝雨的一些行为提出了“涉嫌敲诈”的质疑!5月26日,本报刊发《艾滋病患者现身本报——刘孝雨索钱不成下狠手》。正是这篇报道,成为后来刘孝雨状告本报名誉侵权的理由。

  案件

  起诉:刘孝雨向报社索赔18万元

  2003年11月13日,刘孝雨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最开始,本报是第一被告,杜某是第二被告。

  刘孝雨在起诉书中称:原告系一名在西安大街小巷义务抓贼12年的武警战士,被《三秦都市报》等多家媒体誉为“反扒能手”、“反扒英雄”;媒体对原告事迹做过数百次的报道。然而,被告《三秦都市报》为寻找新闻卖点,扩大自己在读者中的影响,便无风起浪,用“艾滋病”小偷、“刘孝雨索钱”、“下狠手”等字眼作大字标题,恶意炒作,于2003年5月26日在其报纸上刊登采访杜某的文章《刘孝雨索钱不成下狠手》一文,文章内容与事实多处不符。原告认为,《三秦都市报》以此严重失实的内容及带有人格攻击性的文章标题列在头版及6版刊出,并在其网站转载,影响非常恶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损坏了原告的形象,使原告的精神受到重创。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名誉侵权成立,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8万元。

  应诉:报道是《是是非非刘孝雨》的延续

  当时,在这份起诉书中,刘孝雨这样写自己的身份:西安市消防警通中队武警士官。此案开庭时,两名被告却变更为本报一名被告。

  庭审中,本报此案的两名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对刘孝雨的起诉,本报代理人首先对刘孝雨的身份提出了质疑,因为代理人当时拿到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安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警务科盖章的证明,上面明确写明“刘孝雨同志原系我支队一中队士官,2002年4月被批准转业。该同志所持士兵证一并作废”。

  本报代理人答辩认为:2003年5月25日,《三秦都市报》利用三个版面推出了《是是非非刘孝雨》的专题报道,内容涉及社会各界对“反扒能手”刘孝雨的各种评价。5月26日刊登的《刘孝雨索钱不成下狠手》一文,系《是是非非刘孝雨》专题报道的延续,且该采访文章未加入被告的任何评论。加之对刘孝雨身份表示怀疑,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对象均有异议。

  判决:

  报社赔偿刘5000元

  刘担4000元诉讼费

  庭审中刘孝雨共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名誉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在其影响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8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碑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三秦都市报》及网上刊登采访文章《艾滋病患者现身本报——刘孝雨索钱不成下狠手》时,未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亦不能提供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文章的报道及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根据2003年5月26日报纸的其他,应认定该文章并非是专题报道的延续。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提出的怀疑,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并非刘孝雨本人,且刘是否是武警身份,并不影响其对刘孝雨造成的名誉权侵害。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对原告主张的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04年1月12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三秦都市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三秦都市报》第6版书面向原告刘孝雨赔礼道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在报社网站上转载的《艾滋病患者现身本报——刘孝雨索钱不成下狠手》的文章;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刘孝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刘孝雨承担4000元。

  后本报依法履行了判决。

  观点

  “刘孝雨法律意识淡薄 现在的结果不是偶然”

  昨日,案件代理人徐练民谈及此案和自己对刘孝雨的印象。

  “反扒法律意识淡薄,这种结果恐不是偶然”。

  “实际上在打这场官司之前,我就认识刘孝雨,只是几乎和他没说过话。在为《三秦都市报》代理的那场侵权官司中,我和刘孝雨再次有了会面,最深的印象和感觉是,刘孝雨的法律意识还是很淡薄的。今日,他出现这样的结果,恐怕不是一种偶然!”昨日,徐练民如是说。

  “这个案子开始时被告有杜某,但后来又没有了杜某,不知道原告刘孝雨为何会做出这个变动。代理的这个侵权案件,最终因为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也就是当初被刘孝雨列为第二被告的杜某,虽然当时接受了报社记者采访,但后来他不愿出庭作证,使报社此案因报道内容真实的相关证据不足最终败诉。”

  徐练民说,实际上他在代理这个官司前,早就认识了刘孝雨,当时刘孝雨已经被《三秦都市报》率先作了报道。“当时《三秦都市报》,甚至越来越多的媒体对他的报道都是正面的,给其冠以‘反扒能手’、‘反扒英雄’等光彩的头衔。但我和他几乎没说过话,可能因为个人看法不一样吧。虽然在庭审中,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但面对原告刘孝雨,我并没有和他发生任何语言冲突,只是通过那次打官司对他有了更多、更为直观的了解。”

  徐练民说,对刘孝雨本人,他还是有些个人看法的。“明显的是三个印象:他的文化素养并不高,尤其喜好炫耀自己曾经被媒体报道为‘反扒英雄’的经历,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尤其是在反扒中!”

  民间反扒精神可贵

  反扒为职业难规范

  对刘孝雨的反扒行为,徐练民也客观地谈论了自己的观点。“刘孝雨义务反扒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可贵的,每一个公民在碰到小偷时都应该主动反扒,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交由公安机关处置。但刘孝雨是把反扒抓贼当做一个职业来做,他抓贼和公民碰到小偷等不法分子后扭送到公安机关是不一样的。刘孝雨作为一个民间反扒个人,他的反扒行为实质上就是‘侦查’行为。但‘侦查’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公权,是需要有国家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管的。而刘孝雨的这种‘侦查’行为的公权是谁赋予的?”

  “像刘孝雨这样将反扒作为一种‘职业’来做,我不赞赏,还有异议!”他在反扒中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吗?反扒行动中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吗?反扒行为又有谁来监管?这种民间个人反扒的行为,我认为是很难像警方那样规范的!出现今日刘孝雨涉嫌敲诈这样的结果,也算是事出有因,这种结果恐怕不是偶然吧!刘孝雨现在的结果,也是对更多民间反扒者的一个提醒!”

  再说刘孝雨

  2007-5-17 1:57:34 2007-5-17 1:56:28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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