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焦点<<<
“面对今年严峻的防汛防旱形势,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高度戒备,充分准备……”5月10日,江苏省防指副指挥、省水利厅厅长吕振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江苏全省防洪能力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水利保障能力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然而,就在这种形势下,本报接到读者举报说,连接着江苏省滨海县大套、天场、东坎、通榆、正红等五个乡镇,境内全长20.78公里,被沿线群众视为母亲河、生命河的通榆河的一段河堤近日遭到破坏。通榆河河堤管理所工会主席葛某实名举报该所所长王某私自违法取走该河段河堤土出卖。而该所所长王某却认为取管辖范围的堤土无可争议,取土只是用于辖区内其他河段堆堤的修补工程,他并称举报者别有用心,但工会主席葛某却认为是王某在以权谋私。
汛季河堤取土,到底是完善防堤还是私自卖土?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方面人士。
当事人说<<<
同一辖区取土用土无需批文
王所长(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所长):非法卖土一事根本就是子虚乌有,所取之土还是用于辖区内其他河段堆堤的修补工程,至于中饱私囊更是无稽之谈,目前滨海正在大规模搞建设,缺土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百姓看到有工程车把土取走了就以为是在卖土,这是他们的主观臆断,因为他们根本不知情。在此之前也有相关媒体关注此事,我觉得在自己辖区范围之内取土,完善尚存缺陷的防洪堤合情合理,所以我都未做任何回避。至于破坏防洪堆堤一说,也有不妥之处,因为此次取的土是当时开挖通榆河遗留下来的多余土方,该堤处于通榆河和丁字港交界处,滞留了大量的土,现在把它取走,目的是加固标准不足的河堤,是正常的堆堤维护行为,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在河提上取土不对防洪堤的抗洪能力产生影响。因为当时设置的堤顶高程是4米,而取土河堤的堤顶高程超过5米。该河堤在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职责范围之内,所以不需要任何请示和批文。取多少土是我们经过测量的,并非如葛某所说取土面积20多亩,土方量达1.5万方,实际上也仅仅在该河堤上取了6300方土,最重要的是,此次在防汛堆堤上取土并非是商业运作,只作修补辖区内标准不足堆堤之用,我觉得既然是职责所在,取土和用土堆堤又都在同一辖区,那么就不需要批文。
葛先生(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工会主席):此处的高程既然有别于其他河段,那么自然有超设的道理。既然能在该段河堤取土,那么是不是也可以在其他河段的堆堤取土呢?
市民发言<<<
听说是被有关部门卖了
通榆镇村民:我不知道土是哪个部门取走了,不过听说是被某些人卖掉了。这种事我们管不着,也没去问。
通榆镇村民:那天我在现场,取土时没有人出来阻止。后来我听说取土方就是该段河堤的管理单位——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你最好去问问他们吧,我们说不好。
管理者说<<<
没有主管部门批准就是违规
吴先生(盐城市水利局河道处一名工作人员):通榆河属于省管工程,取土当然要取得省主管部门的批文。在这些重要河道防洪大堤的取土原则上来讲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去办理,就此事而言,河道管理所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即便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也不应该发生私自取土行为。哪怕是该河段堆堤上的弃土,也应该在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才可以有所动作,否则就是擅自取土,有违法规。
江苏省水利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对于通榆河类河道,即便是弃土,只要是和堤坝相关,哪怕是堆在河堤之上,如果想取用的话,都必须切实走好行政程序,严格履行申报手续,在得到相关批文后才可以着手取土。我国《水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