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我省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2006年10月1日,重庆市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2006年11月5日,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7人……灾难固然悲惨,但其背后渎职、滥用职权等人祸则更加可怕。
那么,渎职侵权行为会对社会及广大群众造成哪些危害,哪些行为又属于渎职侵权行为呢?就此,记者采访了省检察院有关人士。
据介绍,渎职侵权的危害主要集中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依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增多。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2006年12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4类42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破坏选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都属于检察机关的受理范围。2006年7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还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了分解细化,把冻、饿、晒、烤被监管人列入了立案标准。本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