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教唆儿子偷父亲钱获刑
法院:母亲应对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担全责
事件
2000年3月,某公司经理刘鹏向法院诉请与妻子钟娟离婚。钟娟虽不同意,但法院审理后还是依法判决准许2人离婚,3岁的儿子小强归钟娟抚养,刘鹏每月付给小强400元抚育费。
此后,钟娟多次要求与刘鹏复婚,均遭到拒绝。2006年1月,刘鹏与连某再婚。钟娟从此不许刘鹏探望儿子。2006年10月22日,刘鹏过40岁生日,几经交涉,钟娟才同意刘鹏将儿子接去吃饭。饭前1个小时,钟娟因有急事叫回儿子。小强告诉妈妈,爸爸家的抽屉有很多现钱。钟娟便说:我们家那么穷,你干吗不去要点回来。如果你是妈的乖儿子就要听话!
小强和父亲及继母吃饭后,见父亲和继母出去办事,便说在家玩电脑等他们回来。趁家中无人之机,小强偷走父亲抽屉内的3.6万元交给钟娟,随后又装着没事回到父亲家玩。当晚11时许,刘鹏将小强送回交给钟娟。
次日上午10时许,刘鹏发现前天放在抽屉的6万多元现金少了3.6万元,便于中午到钟娟家询问小强是否拿过钱,小强及钟娟均否认。刘鹏无奈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小强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事实经过。不满10岁的小强因不构成犯罪得以回家,随后钟娟因涉嫌盗窃罪被捕,并退出全部款项。
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钟娟教唆未满10岁的小强盗窃刘鹏的财产,依法构成盗窃罪,虽数额巨大,但能退出全部款项,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故可减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说法
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覃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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