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获悉,天津市民政局、残疾人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的办法》,确定享受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为这次救助的对象。
这次救助标准是:1、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包括:一级盲人(不含低视力)、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救助金。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救助金。2、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非重残人员(指重残人员范围以外的其他残疾等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救助金。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非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救助金。
需要救助的市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残疾人家庭的《居民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的原件、复印件,以及街(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该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证明;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申领生活救助金时,本人或家庭成员应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领取并填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残疾人申领生活救助金审批表》。街(乡、镇)残联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公示,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政策、救助金额三公开。经公示后,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复核,区(县)残联核定后,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为符合领取生活救助金条件的残疾人办理银行存折,由区(县)残联发给生活救助金领取人。
据介绍,残疾人生活救助金从2006年10月份开始发放。市和区县残联在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分别将应付的生活救助金拨入指定银行,市和区县资金同时到位后通过银行将生活救助金转存到领取人的银行存折中,由领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