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证券领域的非法经营案件。不法分子对外宣称其公司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权证(又称“原始股”)将在境外上市,若上市成功,该股权可在境外交易获得高额回报,并以此作诱饵公开面向社会招聘员工,利用员工大肆宣传并销售该股权证,致使一些群众购买,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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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类似上述利用“原始股”等非法手段经营证券、期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在本市已有出现。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广大群众对证券知识的匮乏,打着境外上市的幌子,大肆宣传高额回报率,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其中,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并危害本市的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目前,在本市出现的非法经营证券活动主要有以下3种表现形式:
一是不法分子以虚构的公司进行非法代理未上市公司股权证买卖的集资活动。
二是非法中介机构编造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并承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借此行骗。
三是通过从证券公司获取的股民资料,利用电话、短信或召开联谊会等手法吸引客户,推销未上市公司股权证,客户表示购买意愿后,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后将伪造的托管卡、股权卡邮寄给受害人。
警方提醒投资者,警惕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名目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的股票,要警惕不法分子大肆宣传所谓的“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提防理财投资陷阱。未经证监会批准,代理买卖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或股权证的行为属于非法活动,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法律链接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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