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数额的增加,夫妻间因共同财产引发的矛盾已由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延伸到婚姻存续期间的支配管理问题。因共同财产如何投资、由谁掌管等问题引起的夫妻分歧越来越受关注。那么,对这些问题,在法律上又如何界定?
买房还是买股票?
共有的一处房屋拆迁后,李先生与妻子取得了一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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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竹认为,李先生和其妻子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私自处理这笔拆迁补偿款。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可看出,夫妻对其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被认定无效。因此,无论李先生还是其妻子均无权单方对拆迁补偿款做出处置,而应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行使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支配权。
丈夫借款妻子应否还债?
王女士和丈夫因离婚分割财产问题诉至法院。王女士知道其丈夫经营一家餐馆,生意很好,其夫却称自己为经营餐馆曾向哥哥借款40万元,并拿出了借条。这样一来,王女士不但分不到钱,还要拿出钱来与丈夫共同偿还这笔欠款。为此,王女士非常气愤,她认为自己对这笔债务并不知情,其夫的借款行为应属无效。
结合上述问题,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怡认为,王女士的丈夫与其兄之间借款行为的有效性应具体分析。如果王女士的丈夫与其兄之间是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下所书写的借条,且该借条形成的原因的确是用于饭店经营,那么,通常情况该借条就应被认为合法有效。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女士及其丈夫在婚姻期间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特别约定,因此王女士对该不知情的债务仍应负责。
丈夫掌管财产妻子不满
杨女士已结婚5年,生有一子,现下岗在家,杨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收入很高。近两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张先生为了与杨女士离婚,将自己的工资奖金开立账户另设密码,自己支配,只给杨女士和孩子很少一部分。杨女士因此心中极为不平。
对此,安竹介绍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张先生所得的工资及奖金收入属于其与杨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生活实践中的具体支配法律并无限制,可由夫妻二人协商由其中一方或二人共同管理。而张先生把自己的工资奖金开立账户另设密码,私自支配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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