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引发车祸,医院说醉交警说没醉
交警责任认定书 法院否了
在常人看来,法院在审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理所当然是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且都会被采信。然而,成都中院近日终审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依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法院否定了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
事件:医院说醉 交警说没醉
2003年12月22日凌晨0时30分许,司机罗某驾驶夏某的小客车在成都市内一路口向右正常变道时,与同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小轿车(车主系闫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受伤。事故发生时,张车速度为120公里/小时。之后,张被送华西医院抢救,诊断为脾破裂,右小腿、右侧肋骨骨折,急性乙醇中毒等。而张在急诊时,经医院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10mg/100ml,属酒精中毒。
然而,在事故发生当日,省法医学会对交警部门送检的张的血样进行检验,结论为张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mg/100ml,不属酒精中毒。之后,交警部门最终认定罗负事故次要责任,张负主要责任。
法官:交警责任认定书 法院不予采信
夏某认为,张的血样并送检时没反映血液的采样时间,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交警部门认定张为酒后驾车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是错误的,张应对事故负全责,该车车主闫某负连带责任。
昨日下午,审理该案的审判长赵玲称,医院在对张某抢救时采取的血样应是第一时间的,检验得出的数值更为客观和真实,法院应对这一检验结论予以采信。而依据相关规定,张已达到醉酒程度,其驾驶行为已构成醉酒驾车。张在此次事故发生时不仅是醉酒驾车,还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交警部门就该案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因其所依据的事实与该案查明的事实并不符合,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终审判决原审被告驾驶员张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车主闫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审原告车主夏某车辆维修费8304元。
律师:对责任认定有异议 走司法途径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李华东律师称,老百姓之所以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认为是最权威的,是因为交警部门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唯一执法部门,更具权威性,但它只是证据的一种,不是法院定案的唯一证据。
李律师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搜集保留好现场证据,必要时可拍照、录音、录象等,或找公证机关、律师等锁定证据。如果发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正确,当事人可通过法院寻求司法帮助,并要求法院重新作出裁判。
王鑫 陈敏玲 记者 庞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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