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8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18日在广州表示,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合理合法,是使用者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这项工作的推进要靠权利人自己依法来进行。
在18日于广州举行的“版权保护与创新型国家”全国巡回演讲活动上,王自强说,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和国务院2004年12月22日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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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强还强调,国家版权局批准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的版权收费不是行政收费,而是使用者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行不行使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版权部门不能替代,也不能收费。版权局没有任何利益,不去收一分钱。至于这项工作的推进,要靠权利人自己依法来进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
卡拉OK在中国已成为比较大众化的娱乐消费,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费的规定及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一直备受瞩目。
去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试点。但该标准在一些试点地区受到抵制。
(来源: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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