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车船税随“交强险”征缴
快报讯(记者 陈英) 从今年7月1日起,交机动车车船税不用再跑来跑去了,这一税种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据悉,此次共有24家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
条例规定,对地税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备查。除此以外的机动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要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为收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新条例对车船税的税额幅度上也进行了调整,比此前有所上涨,不过各种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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