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摄影协会成员拍摄不文明行为受到争议(资料图片)
本报讯 近日有读者反映称,网站上有不少反映市民不文明行为的图片,并质疑有侵权嫌疑。法学专家则表示,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前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读者向本报反映,自己与友人在解放碑某处的长椅上聊天,旁边人有不文明行为,却把自己也拍了下来,并刊登在某网站上的揭露市民不文明行为的版块中。他认为,这是对他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记者了解到,该活动是由手机摄影协会发起的,就与该协会会长红客(网名)取得了联系。
红客告诉记者,虽然重庆已经直辖十周年,但闯红灯、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时不时出现,所以他们决定用手机记录下这些不文明行为,并刊登在网站上。红客表示,照片全是在公众场合拍摄的,不涉及隐私问题。
随即,记者打开该网站手机摄影版块,发现最初刊登的照片均未对拍摄对象的脸部进行技术处理,而现在刊登的照片都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该网站新闻中心副主任张芊告诉记者,最初刊发这些照片的时候,认为不做技术处理,震慑作用、监督效果会更强,直到有一天有网友发出质疑。张表示,现在网站已经对刊发照片进行了技术处理,同时也对手机摄影协会的会员发出通知,尽量把镜头对准不文明行为,而不是实施者的脸。“我们这样做,主要是从人性关怀的角度考虑,不文明行为毕竟只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张说。
手机拍摄不文明行为并刊发在网络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教授。
谭教授称,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又不愿意被他人知道或者受到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在现行的民法通则当中,隐私权并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益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肖像权、名誉权来加以保护。侵犯隐私权主要的方式是公开或披露,将他人的隐私公之于众。他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首先,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不算隐私,其本身是公开的,因此侵权失去前提;即便是侵权行为也有免责事由,公开的目的是净化社会风气,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
(记者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