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兄撑腰他杀人
母亲报警来抓儿
法院判未成年的杀人者有期徒刑10年
本报记者 宋芳科 为您报道 17岁的生日聚会上,方文(化名)和朋友马某发生争执。为制服马某,方文回家搬来了继父和哥哥当“救兵”。
生日当天
少年杀人 母带警察抓儿
2006年7月23日是少年方文的17岁生日,他在家中举办了生日宴会。同街道的马某得知方文过生日后,邀方文到他家再喝一场。在马某家中喝酒聊天期间,马某和方文的朋友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方文劝架时也遭殴打。本是过生日,却窝了一肚子火,方文回到家后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继父和哥哥范强(化名),两人一听也是火冒三丈。于是范强拿了钢管和其父、方文赶到马某在兰州玻璃厂附近的家。然而马某却否认打人,范强就用钢管在马某的背部和头部敲打,被打急的马某也拾起石头准备砸范强。方文见状掏出携带的匕首向马某左胸刺去,马某应声倒地,方文吓得仓皇逃窜……
方文逃跑后,方文母亲为了给儿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向兰州七里河区警方报警:儿子可能藏在网吧。最后民警于案发当夜在兰州晏家坪一网吧将方文抓获。本案在开庭前,受害人马某的家属提出了民事赔偿要求,包括抚养费用,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9万元。
法院判决
少年领刑10年
该案一审于2007年3月20日在市中院开庭,法庭上公诉方、受害方和被告就方文是否有投案自首情节和赔偿费用展开了辩论。法院认为,方文是未成年人;马某在这起案件中有一定过错;案发后方文的家属对马某进行了积极抢救并给予了马某家属1万元的赔偿,可从轻处罚。虽然方文母亲协助警察抓获其儿子,但方文没有主动归案的意思,不属自首行为。对于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的父亲有经济来源所以不再赔偿。
就本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增军、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生凯。
记者:本案中,受害人家属索赔的补偿金为什么大部分被驳回了?
李律师:在抚养费用的赔偿问题中,接受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经济来源。在本案中马某的父亲有经济来源,所以法院对抚养费的主张没有支持。
记者:方文的母亲主动联系警察,抓到了儿子,算不算是自首情节?
李律师:看方文是否属于自首,首先一点,方文是未成年人,其母亲为其法定的监护人,其母亲在警方还没有掌握破案线索的情况下,主动和警方联系为破案提供了重要线索,可以说是方文构成自首的一个要件,还有一点就是方文在警方调查阶段是否老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如果这两点成立,我个人认为方文构成自首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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