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民王宏(化名)委托我市某证券公司代为买股,当王宏向该证券公司发出“买进”指令后,由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竟然忘记了为王宏购买股票,导致王宏“踏空”。一个多月后,该股票便上涨了2元钱。王随后将证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老股民“电话委托”买股
据王宏介绍,他是个老股民。今年1月初,他预感到股市行情看好,便到我市某证券公司沙区营业部办理了开户手续,并在银行存入了5万元现金,3天后,该笔款项划到了他的股票账户上。王宏通过对大盘的观察,发现有色金属板块前景看好,他便欲通过电话委托购买一只有色金属股(600357)承德钒钛。但证券公司告知王宏,必须先到证券公司来,开通电话委托业务后,才能实现委托购买业务。1月17日,王宏来到沙区营业部办理了电话委托业务。
证券公司没听客户“指令”
就在到证券公司办了“电话委托业务”后,王宏回到家中后观看个股时,发现承德钒钛涨势喜人,便立即打通了该营业部的电话,要求以5元多的价格买进5000股。
次日,王宏打开电脑一瞧,该只股票已经继续上涨,逼近了6元价位。王宏立即用电话查询自己的资金账户,但是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依然是5万元。王宏随后打电话到证券公司询问后才发现,工作人员没听“指令”,并没按要求为他购买。
法院判决证券公司赔钱
在随后的牛市行情中,王先生看着承德钒钛一路攀升,心里越发想不通。今年4月,王宏将该证券公司沙区营业部告上法院,认为自己当初“踏空”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如果按照5元多的价格买进该只股票,以目前7元多的价位抛售的话,那么自己所持的5000股将净赚到13000多元,他认为这13000多元的损失应该由证券公司承担。
庭审中,证券公司辩称,不能按照王宏的这种说法来衡量他的损失。因为炒股入市就有风险,股价瞬息万变,谁都不能保证自己在最低价位吃进,在最高价位抛出,不同意赔偿王宏13000多元的损失。
沙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了电话委托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证券公司就有责任为股民进行股票买卖。但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按照王先生的“指令”履行委托义务,该公司应该承担王宏的经济损失。沙区法院昨日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由该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股民王宏经济损失4500多元。记者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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