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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适当的批评 官员究竟应该怎么做?

  拥有特权,意味着官员对批评、质疑乃至举报要有更强的承受力、自制力,并作出理性、合理的回应,而不是动辄反击,睚眦必报。否则,不仅令公众寒心,社会失望,自己一不小心也会掉进法律的“陷阱”。

  最近,山西稷山县诽谤案的最后一名被告人薛志敬,被当地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已明确表示要上诉。看来,这一“因言获罪”案件,并未随着一审宣判而尘埃落定。

  县委书记也是公民,有权维护名誉权。事实上,无论一审法院查证的事实,还是当事人的亲口陈述,都证明几名被告人确实夸大甚至捏造了某些事实。从这一点上看,定他们“诽谤罪”,好像并不太冤。

  可是,跳开判决,回溯事件发生到刑事程序启动的整个过程,就会发现,县委书记与其说是“维权”,不如说是在“出气”。一审判决之前,三位被告人已经遭受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公开检讨等一系列“待遇”。而戴着手铐在全县500名干部面前“示众”的举措,更是有威慑之嫌。这种面对“不适当”批评的反应,是否有些过头?

  这里说批评的“不适当”,既包括批评方式的不适当,也包括批评内容的不适当。从本案的事实看,三名被告人的初衷,是为了“敲打敲打”县委书记,并非纯粹为了举报。这种靠散发匿名信“敲打”别人的方式,当然不妥。而就批评内容而言,也未立足事实,就事论事,而是在官员们最为敏感,也最为忌讳的“男女关系”问题上作了文章。问题在于,在当前的监督机制下,如果缺乏有效的批评、举报渠道,畅通的信息渠道,很多批评、举报都可能被归入“不适当”之列。

  可怕的是,过于机械、原则的刑事法律,恰恰成为那些被批评、举报者,尤其手握公共资源者可以顺手操起的反击利器。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就经常被一些官员拿来“反敲打”举报人。尽管这一条明确指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算诬告陷害。好吧,既然不是诬告陷害,那么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说你诽谤总成了吧。于是,写小说影射可以构成诽谤罪,湖北大学的涂怀章教授便是先例。传几句打油诗也涉嫌诽谤,“彭水诗案”就是明证。如果是当面批评,没准儿还得被扣上“侮辱罪”的帽子。

  既然刑律失之原则、抽象,是否启动刑事程序,便常常取决于一些官员的内心“自觉”。因为此类案件多为自诉,当事人不选择起诉,刑事程序便不会启动。然而,更为可怕的是,面对批评,尤其是一些内容或方式有失妥当的批评,一些官员表现出来的,总是反戈一击的勇气,而宽容大度的忍耐,反躬自省的冷静,却少见踪影。

  作为公民,以法维权本无可厚非。可是,法律维护的是权益,而不是官员的权威。面对批评,如果首先感觉到的是权力受到挑战,权威受到质疑,假借维护权益的名义,动用权力资源,去覆盖甚至淹没批评、举报的声音,只能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官员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也因此有了种种他人难以企及的特权。但是,拥有特权,意味着官员对批评、质疑乃至举报要有更强的承受力、自制力,并作出理性、合理的回应,而不是动辄反击,睚眦必报。否则,不仅令公众寒心,社会失望,自己一不小心也会掉进法律的“陷阱”。因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一条“报复陷害罪”,专门针对的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何帆,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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