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孙强与妻子离婚时,未确定儿子跟谁一起生活。离婚后,孙强拒绝儿子居住在他承租的房屋内。无奈之下,儿子将孙强告上法庭,向父亲索要“居住权”。日前,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儿子对涉案房屋享有同等居住权。
2006年,大学生孙继明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被判给孙继明的父亲孙强承租。孙继明现在大学就读,但他的户籍所在地以及身份证上的住址,都写的是这套房屋。
让孙继明非常无奈的是,父母离婚后,父亲更换了住房的钥匙,致其无法回家居住。孙继明在开庭时表示,在他12岁的时候,母亲从单位分得这套房屋,他已在这里居住多年。事发后,他曾多次找父亲协商,但父亲拒绝与其沟通。为此他曾两次报警,但均未能解决问题。
孙继明表示,父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法院确认他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针对儿子的意见,孙强表示,他现在退休在家,而且身体有病需要静养,不希望儿子给他添麻烦,影响他的身体健康,因此请法院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原告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父母的离婚判决中未确定原告与谁共同生活,但原告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其与父母的关系。
涉案房屋虽为孙强承租,但原告在父母离婚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户籍亦落户在该房屋内,所以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同等的居住权。现原告在大学就读,没有生活来源,其他处亦没有原告名下的住房。被告孙强以原告影响其身体健康为由,拒绝原告与其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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