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5月2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了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工程预防性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监督检查措施,水质检验,行政控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其选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如果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的选址未经卫生审查就开工建设,建成后一旦不能通过竣工验收,达不到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条件要求,供水工程就不能生产运行。
《条例(草案)》提出,瓶装、桶装供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建立各级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按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卫生设施;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对水质的污染;过滤材料要定期清洗和更换,采用的消毒方法应当保证达到灭菌效果;禁止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剂;包装容器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条例(草案)》还对管道直饮水、集中式供水提出了具体的卫生要求,其中包括:在供水水源及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