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
特许经营满期限设施无偿归政府
金黔在线讯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内容涉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等问题。
《条例(草案)》提出,风景名胜区内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方式最长期限为20年,单个项目最长期限为15年。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特许经营权期满或被撤销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资产、档案移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条例(草案)》提出,特许经营者2年内没有实施投资、经营方案,或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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