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案子怎么判,一个法官说了算。对这种独任审判员有何约束呢?昨日,记者从重庆市高院获悉,该院新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独任审判工作的意见》,对独任审判员进行规范,其中规定办错两件案子要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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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近两年内未受党纪政纪处分,一年内没有错案的法官,才可由院长提请审委会确定为独任审判员。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现任基层法院审判员职务或已担任助审员一年以上,熟悉审判业务,具备较强驾驭庭审能力,可成为独任审判员。
一旦被任命为独任审判员,在授权范围内,就享有对其主审的简易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签发权。同时,还有权与庭长就书记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虽然案子怎么判决,独任审判员一个人说了也算数,但在审理中,仍要严格执行审判纪律和审委会决定,自觉接受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以确保案件质量。
除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二审发回重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众多以及法律规定其他不宜独任审判的案件外,基层法院适用简易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是由独任审判员进行审判。如当事人对独任审理提出异议的,可报请庭长决定是否继续实行独任审判。如当事人申请独任审判员回避的,可报请院长决定。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独任审判员的考核也十分严格。审委会除了要对其年度结案率、上诉率、二审改判与发回重审率、申诉率等考核外,法律文书质量等也在考核范围之内。如果独任审判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违法审判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或独任审理的案件被认定为差错案件二件以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审委会免除其独任审判员的职务。
(记者 易守华 见习记者 唐中明)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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