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此时,本应予以悉心照料的丈夫不仅漠不关心,甚至连生活费都不再给付。为了保障基本需求,妻子只好与丈夫对簿公堂,要求其给付生活费。日前,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丈夫每月给付妻子扶养费300元。
去年4月,42岁的温某与50岁的屠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温某诉称,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屠某未能履行作为丈夫应尽的义务,且屠某的子女经常到家中滋事。同年9月27日,温某因突发性脑梗塞住院,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而屠某不仅对温某的生活漠不关心,而且在经济上也不予资助,导致温某生活无助。今年1月,屠某的女儿将家中的厨房设施砸坏,而屠某对其女儿的行为不予理睬,从而造成温某的病情加重。为保障自己的基本需求,温某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对温某提出的诉求,屠某辩称,温某患病属实,但屠某的工资本一直由温某保管,后来屠某才取走的,故不同意给付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彼此照顾,且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在患病期间,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关怀和帮助。原告现有两名已独立生活的子女,亦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以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