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艳霞实习生金涛)昨日下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其中提出的鼓励公民、法人设立博物馆以及毁损文物罚则等方面内容引起委员们的热论。
草案第三十二条指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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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草案还提出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的保管问题,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对于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珍贵文物,由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
针对当前很热门的民间收藏文物,草案进行了引导和规范,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赠与、购买、交换、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相对于这个草案的第一次审议,此次审议特别增加了3条罚则。新增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提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到危及文物安全险情的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后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博物馆主体资格
(一)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二)文物和藏品来源合法;
(三)有固定的、适宜开放的专用馆址;
(四)有自己的管理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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