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出台新规
不参加社保不能存档案
本报讯(记者 王晴)今后,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将不再接收不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昨天,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与10年前颁布的《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昨天下发的通知增加了多项内容。
档案管理机构范围扩大
通知将原来规定的只能在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扩大到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但新增的这些人才机构只限于管理本行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近期,市人事局将分批公布本市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名录。
不入社保将无处存档案
在流动人员档案接转手续上,新的通知除规定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和其他不符合档案,还增加了不得接收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事档案一项。
首将诚信记录纳入档案
通知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与存档单位或个人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归档和整理,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5年没联系将解除托管
通知要求,长期失去联系超过5年的档案,视为自动终止托管关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附件
纳入管理范围的流动人员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7.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员
8.其他流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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