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本报关于企业收滞纳金问题的报道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昨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召开“商营机构收取滞纳金的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资深律师们认为:企业只能收取违约金,不能收取滞纳金,违约金标准应该通过听证会约定,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滞纳金不能简单改为违约金
昨日与会的律师们普遍认为,滞纳金是一个被广泛使用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政府公文中的词语,但是并没有具体定义,也没有被清晰地界定其使用范围。现在供水、
供电、燃气供应等与百姓民生紧密相关的垄断性企业的行业收取的滞纳金,实质上很多属于违约金性质。这些滞纳金表面上“合法不合理”,或者“不合理也不合法”,实际上折射了法律本身的尴尬——既是部门规章不合情理的尴尬,也是关于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缺乏明确法律界定的尴尬。
滞纳金畸高属暴利
与会的律师们纷纷举例说明企业收取滞纳金时,违约责任严格、违约金标准畸高以及计收复利的不公平现象:1000元的欠款,按照现在通常的滞纳金标准:每天3‰计算,一年的滞纳金就是1080元,即滞纳金的年利率为108%,翻了一倍,还不包括计算复利的情况。
每天3‰的标准,如果折合成年息就是103.5%,这相当于一年活期存款利息的132倍多,生息速度远远超过高利贷,律师们认为,这在事实上已属暴利范畴或变相罚款。
违约金标准有参照
那么对于垄断性企业,什么才是合理的违约金标准水平?与会的律师们提出个参照标准:一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及逾期贷款罚息的规定确定,因为人民币贷款利率是一个科学合理的资金到期回报率,客户拖欠专营行业的商营企业的费用,实质上是客户占用商营企业的运营资金,倒逼企业贷款给用户,是一种类似借贷的关系;二是参照《税收征管法》中对逾期缴纳税金加收的滞纳金比率“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
违约金不宜超本金
律协金融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胡宜认为,《晶报》日前曝光的佳宏物业公司,在前业主欠缴物业费几年的时间里,都没有起诉和追缴,而是等到前业主拍卖该房产后,才向新业主收钱,可能就与这种用滞纳金渔利的心理有关。
在这个问题上,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开物律师事务所的曾洛川律师认为,可以借鉴民事审判中的经验,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本金。
滞纳金收取的数额也应设定下限,曾洛川律师认为,设定下限的原因主要是考虑收取小额滞纳金的成本过高。
律协将整理材料递交市政府
胡宜律师还提出,现在垄断企业很少有按照逾期情形不同分段计算滞纳金、违约金的。
民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所以,曾洛川建议,合同中还应该规定,企业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时,要相应支付多少违约金给用户。比如,供电企业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供电电压不稳定,造成用户电器损坏,就应予以赔偿。
律师协会会将研讨会上的这些观点整理成材料,递交给市政府,作为滞纳金课题调研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