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披露,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矿难等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嫌疑人629人,法院已对249人作出刑事判决,其中免予刑事处罚131人,缓刑107人,两项人数在已判决人数中所占比例高达95.6%。
这份报告承认,在矿难等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往往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降低‘门槛’”、“管理不严,危爆品监控缺失”、“贪图私利,大搞权力寻租”、“官煤勾结,充当‘保护伞’”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很显然,这些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然而,这些渎职侵权者获免刑和缓刑比例高达95%,重大责任事故渎职犯罪的“轻刑化”甚至“非罪化”发展到如此地步,这到底是何所为来?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渎检厅负责人为“轻刑化”给出的原因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按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司法机关之所以对事故渎职侵权犯罪“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高。事实果真是这样吗?
以一组简单的统计数字为例:据甘肃省、河南省、云南昆明市和天津市四个地方的检察机关统计,在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根据群众举报立案的案件分别占65.9%、72%、90%以上和98.1%。这些年来,群众对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可谓深恶痛绝,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不断高涨。显然,说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罪犯的危害性认识不高,有失公允。
至于“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认识不高,“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虽然对司法机关惩处渎职侵权犯罪造成了“特别”的困难,但也不能成为司法机关抱怨自己工作难度大、阻力大,并在事实上为“轻刑化”开脱的理由。如果司法机关可以抱怨自己的工作难度大、阻力大,那么,对矿山开采负有管理职责的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也都可以摆出一大堆理由,证明自己的工作难度大、阻力大,而且这些难度和阻力还可以进而成为他们渎职侵权的理由。如果这些理由都能成立,那么,安监、国土等部门就不必对非法开采行为查处,检察机关同样也不必对安监、国土等部门的渎职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了。
由“矿难渎职犯罪免刑缓刑比例达95%”,我想起了《检察日报》上一篇文章披露的一个数据:目前查处的各类腐败分子,真正判了实体刑的不足1/3,2/3以上都保住了工作,保住了饭碗。无论是矿难渎职犯罪的“轻刑化”,还是腐败分子被判实体刑者不足1/3,“这样的‘从严’也就使当今腐败分子的‘出生率’大大超过了‘死亡率’”,从逻辑和法理上讲,都意味着对惩治职务犯罪和反腐败负有重大责任的司法机关,一定程度上也有失职渎职之嫌。
而他们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客观环境限制了他们的权力,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呢,还是因为他们自己也“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他们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呢,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这个问题令人警醒,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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