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正在推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得到了进行调研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肯定。他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又一次大的生产关系变革,适应经济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意愿、合乎农村实际。要坚持在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据悉,云南是我国重点林区和林业用地最多的省份之一,从去年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宣布: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及其配套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该省为此出台的《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认为:必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起初步适应林业产业发展需要的要素市场,促进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
该“决定”确定的改革范围是集体商品林,包括: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天保工程区的集体人工商品林木及宜林荒山、荒地等。
云南提出了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即:明确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放活林地经营权;落实林木处置权;保障业主收益权。“决定”同时明确,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此项改革的政策措施还包括:依法确权发证,切实为林权所有者提供法律保障;放活经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林业投入;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承包期限顺延5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业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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