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公布了《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到2010年实现中国对世界卫生组织“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承诺。在没有建立覆盖全社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前的过渡时期,根据各地情况,可通过多方面运筹,保证我国居民至少都能参加一种医疗保障体系。
对几乎没有农业人口的地区,先期试点以“新农合”为模板,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医疗卫生服务情况、辖区政府财政可支配能力、居民对医疗保险的认识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建立比新农合较高筹资和补偿水平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将城镇人口在辖区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少的县、市或区的城镇居民纳入当地“新农合”的参保对象。各级政府给予同等的财政支持,居民也以家庭为单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对象,每人每年交纳10元以上合作医疗基金,参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使他们遇到需要住院医疗的大病也可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经济发达地区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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