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志华 通讯员张美芳)近日,海门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仲如、敖元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仲如、敖元国在知悉杭州湾建设集团在海门市有商务楼建设工程后,即于2006年5月与杭州湾建筑吉事达(海门)商务楼项目部洽谈承包工地食堂事宜,后双方约定由项目部添置冰箱、油气灶等设备,先由被告人徐仲如、敖元国交纳人民币5000元保证金后试营业1个月,试营业期满后,如有意承包则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年承包金为人民币10000元。
在试承包期间,肖远传的妻子等人来询问食堂内小店承包一事,被告人徐仲如、敖元国在明知自己无权处分食堂内小店转包事宜的情况下,谎称其已和工地项目部签订了承包合同,购买了设备,诱使肖远传等人与之签订小店转包合同。2006年5月26日,两被告人收取肖远传外甥郑兴建押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5月29日,两被告人与肖远传谈妥小店承包事项后,由被告人徐仲如与肖远传订立了小店承包合同,合同订立后,两被告人当即又收取肖等人承包金人民币35000元。两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肖远传等人的小店在合同订立当日就开张营业。后被告人徐仲如、敖元国发现海门吉事达商务楼工程一直未正式开工,认为继续经营将造成更大的亏损,而从肖等人处收到的小店承包金正可弥补自己前期的亏损,遂于2006年7月5日夜携款潜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仲如、敖元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肖远传等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在之后携款潜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