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对广济药业连推四篇报告,股价12个交易日大涨111.3%,获利12万元被追缴
联合证券称属个人行为,深交所等介入调查
4月16日至5月18日的12个交易日,联合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分析师宋华峰,就自己研究的上市公司广济药业(000952)推出4篇分析报告,对该公司的业绩增长大为看好。
昨日,宋华峰被联合证券除名,原因是相关机构查明他利用本人名字开户的账号参与交易广济药业的股票,并且从中获利12万元(已被追缴)。此举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此案。
由于“五一”长假休市,4月16日至5月18日之间只有12个交易日。
四篇报告,股价上涨111.3%
在这短短12个交易日内,广济药业的股价从4月18日至4月23日暴拉4个涨停,4月24日停牌至4月27日复牌,股价再度封于涨停,收盘价由4月16日的9.42元,一路狂飙至5月18日的19.90元,涨幅高达111.3%。
也就是在这12个交易日里,26岁的联合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分析师宋华峰推出了关于广济药业的4篇分析报告,分别为4月17日的《广济药业调研简报——已错过鑫富岂可再错过广济》,4月23日的《广济药业深度研究——VB2价格持续涨夯实广济投资价值》,4月27日的《广济药业更新报告:07年业绩增长趋势已彻底明朗》,5月11日的《VB2价格再创新高上调广济07年盈利预测》。
“宋华峰敏锐地捕捉到了医药行业的变化,这4篇报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昨日下午,联合证券研究所一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研究所目前对分析师的考核要求为每月最少出4篇深度报告。
广济药业:报告有误导嫌疑
不过,宋华峰的报告却引起上市公司广济药业的强烈反应。4月20日、4月24日、4月27日和5月18日,广济药业4次发布澄清公告,就研究报告中的预期公司业绩大幅增长的问题做出说明。
广济药业的公告称,在4月24日停牌自查后,察觉到宋华峰的研究报告对股价有推高作用,研究报告中所述利好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有误导投资者嫌疑。广济药业在公告中对宋的报告分别圈点,指出了至少3点“不实之处”,其中包括导致销售收入虚高,过于乐观不够谨慎,引用公司财务数据存在错误。
在关于公司业绩的预期上,宋华峰在报告中认为“调高公司07年盈利预测到0.77元,并认为公司未来4个季度的业绩将会达到1.1元”;但是广济药业认为,2007年度每股收益将在0.20元-0.35元间,无法达到0.77元的水平。广济药业还强调,对于相关机构或个人存在误导性分析,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宋华峰买卖广济药业获利12万
据了解,宋华峰的报告出笼后,引起上市公司和深交所的警觉。
随后,负责监管证券公司的深圳证监局机构一处也参与调查,查明宋华峰身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非法炒股,利用职业优势参与炒股的事实。
目前已经查明的事实是,宋华峰在浙江大学上学期间就已开设股票账户,去年7月大学毕业之后进入联合证券研究所,去年10月成为医药行业研究员。通过买卖广济药业,宋华峰获利12万元。
“联合证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也期待监管部门出台最终调查结果。”昨日下午,联合证券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深交所方面已将初步监管函下发到联合证券。
该负责人表示,联合证券昨日已经出台了对宋华峰的处罚,并且下发到整个系统:追缴非法投资所得的12万元收益,对宋华峰进行除名。
“昨天中午吃饭时看到他,可能是回来收拾东西,看起来挺惨的。”昨日下午,联合证券研究所一名分析师说。
联合证券:宋华峰没能力影响股价
除了违反证券法买卖股票之外,宋华峰还面临着更严厉的指控:利用职务之便发布研究报告,涉嫌操纵股价。一旦涉嫌这一罪名,宋华峰将面临监管机构和法律机关的更严厉处罚。
“在调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我们不会对此发表任何言论。”昨日下午,负责监管证券公司的深圳证监局机构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目前还处于调查阶段。
“年轻人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炒股是事实。但是他的4篇报告和广济药业的股价上涨,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昨日下午,联合证券研究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济药业的股价暴涨并不是宋华峰的4篇报告所致。在主观上,宋华峰也没有利用出台报告来为自己买卖的股票造势的可能性。
“出几篇报告就能把股价抬上去,也太高估我们研究所了。”联合证券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认为,宋华峰入行不到一年,没有能力通过出台报告来影响股价,也没有足够的人脉来调动资金操纵股价。
据联合证券研究所一名研究员分析,今年4月中旬宋华峰曾前往广济药业公司实地考察,考察归来之后曾向同事多次提及,“股票不错,应该还能涨”。
宋华峰
浙江大学理学院化学系理学学士,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经济学硕士。在有机化学、药物化学和金融领域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
2006年加入联合证券研究所团队任医药行业研究员,主要关注西药和医药商业类上市公司。
(据公开资料显示)
新闻背景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记者 姜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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