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被人砍 老爸告网吧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实施 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网吧
因为一次口角,在网吧内上网的17岁小明被人用刀砍伤了手筋脚筋,虽然行凶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是看到“肇事网吧”依然生意红火,小明的父亲将该网吧告上法庭。
网吧内无端被砍手脚
2006年7月7日凌晨1点左右,小明在一网吧上网。此时,隔壁包厢则正上演一出“江湖恩仇”。“我兄弟被打伤了,掏点钱给我们当医药费。”张强与王伟、小飞三人向正在上网的赵某、冯某大声喝道。遭到拒绝后,张强等三人对赵、冯二人一阵暴打,终于索到了30元钱。
“几点了?”此时,隔壁包厢的小明来询问赵某时间,忍不住盯了王伟一眼。“瞪什么瞪?你敢不尊重我们!”张强等人于是冲上去和小明打架,张强持刀将小明的手、脚砍伤,医院诊断为左手、右小腿刀砍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网吧生意照常红火
父亲赵水根再见到儿子小明时,孩子已经落下了残疾。
虽然张强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可是赵水根却从当时在场的人口中得知,小明在网吧出事后,网吧里的管理人员竟然不闻不问,还是边上的群众看见了以后才打120电话把小明送到了医院。更可气的是,儿子出事时间是凌晨1点,如果网吧按相关规定在24时关门,也许儿子就不会遭此厄运;事故发生后,该网吧没受到任何处理,依然生意红火,原有的规定显然形同虚设。赵水根于是将网吧起诉至苏州沧浪区法院,索赔7万元,要为儿子讨个说法。
对策展望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孩子和网吧“绝缘”
2007年6月1日,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即将实施,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同时也规定了违反这条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调查
孩子们上网都在干什么?
8成是在聊天打游戏
儿子的意外伤害,让赵水根对网吧咬牙切齿恨到了骨子里,当他得知伤害儿子的张强也是未成年人时,心都碎了。赵水根自责不已:“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上网在做些什么,我只是想让他上网学学知识。”
究竟未成年人上网在做什么?沧浪区法院的法官特地对未成年人上网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中发现,经常上网的占34%、偶尔上网的占63%;76%的人上网费用来源是零用钱或节省的饭钱,89%的人在网吧上网。从上网的目的看,43%的人主要是聊天,37%的人主要是玩游戏。这些网吧的环境也较差,场内烟雾缭绕、噪音不断,不文明的话语不时在室内回响。“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牌子形同虚设。
根据所调查的实际情况,法官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大对营业性网吧监督、检查、管理的力度,对违规经营者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