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
充分利用民间力量设立奖项
本报讯(记者杨柳纯)《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日前正式实施,该细则的实施将对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城市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据了解,根据深圳科技创新的具体情况,我市在今年3月颁布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根据这个新办法,市科信局制订了实施细则,对申请市科技创新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条件、评审标准、公示监督以及社会设奖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体现出四个创新点:一是突破了单一奖励项目的局限。迄今为止,我国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科学技术奖励均以奖励科技项目为主,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将原来单一奖励项目改为奖励创新项目、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相结合的全方位奖励。市长奖奖励对象为个人,包括企业家类和技术领军人物类;创新奖的奖励对象既有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又有团队和个人,创新奖包括产业化(企业)类、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最具成长性企业类;专利奖由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评审办法进行评选。
二是突破了奖励等级的限制。取消所有奖项等级,突出获奖条件的量化标准,更具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该细则规定了各奖项评审、评选标准。将评审指标分类设立,加强量化,减少个人裁量权。对各类奖项分门别类地确定评审指标,如对产业化(企业)类的奖项以创新性和经济效益为主要指标,对医疗卫生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等奖项以创新性及社会效益为主要指标,对高等院校以发表论文的期刊类别和论文被引用次数为主要指标,对科研机构则以获得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数为主要指标。市科技创新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创新奖不超过80项,专利奖不超过15项。
三是突破了政府民间奖励经费不相融的限制,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和专业机构设立奖项。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的科技奖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准予登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备案。根据当年科技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导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面向深圳的科技奖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资助。设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奖励经费后,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四是突破由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委,再统一对所有项目进行投票的做法。不再设立由各类专家混合组成的大评委,并由大评委对所有入围项目进行投票表决的做法,也不再成立专门的奖励评审专家库,而是按专业由受委托的专业部门公开随机地从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抽取本专业的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从而基本解决了外行评内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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