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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什么时候成了免罪理由?

  法的精神之顾则徐专栏

  我自近20年前参加刑事侦查工作以后,一直关心和研究刑侦问题,但世事比法律制度变化更快,简直目不暇接,越来越有看不懂的东西出现。比如,很纳闷一个问题:不知道怎么了,在中国喝醉酒也可以成为免罪的理由了。

说可以免罪吧,法律规定却是一定不可以免罪的。说不可以免罪吧,刑侦工作以及治安工作的事实却是可以免罪、免责。

  前段时间有个报道,福建漳州安监局副局长严某在前去检查工作的漳浦一家酒店内,调戏一名女顾客不成,就殴打她,将她打成眼球挫伤和眼部淤血。当时虽然当地警方出了警,但严某并没有受到治安拘留处分。按漳浦县安监局接待人对记者的话说:“他(严某)这种行为是不对的,从法律角度来说,他也没有构成什么不是。如果没喝酒,他也不会是这种行为。他真的是酒后失态……”这是很令我糊涂的。首先,严某先调戏、侮辱女顾客是娼妓,然后将她打成眼球挫伤和眼部淤血;其次,是在标准的公共场所。这两条已经完全构成了应该予以治安拘留的条件。要知道,这样发生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在20年前,绝对是严重流氓性质的多年徒刑。现在,既在法律上没有什么了,而且喝醉也成了可以原谅的根据,真是看不懂。

  这两天又看到一个报道,说的是河南信阳市规划局局长余继业跟房地产老板蔡万彬在5月18日晚上,两个人喝了酒后开车,把一名骑摩托车叫杨泽坤的人撞倒,带着摩托车拖了90米,使杨泽坤被活活烧死,截至《今日安报》5月25日报道时,余继业与蔡万彬还没有一个人被拘捕。按信阳市规划局书记杨某的话说:“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余继业就主动向市规划局写了汇报材料,并说明头天晚上事故发生时,他喝得烂醉,睡在车后面啥也不知道,一直睡到第二天早晨,还是被司机叫醒的。”当记者提及当晚在场目击证人说有两人从车上下来推摩托车时,杨某解释说:“就是下车也是喝醉了。”也就是说,喝醉是可以免罪的根据了。实在是看不懂,要知道,这不仅是一件恶劣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而且,根据余继业与蔡万彬事故后下车试图推掉燃烧的摩托车并进行逃跑的情节来说,也已经有了过失杀人的充分嫌疑,不管怎么样,刑事机构都应该立即拘捕余继业与蔡万彬。

  如果说福建漳州严某是否构成治安拘留尚有疑义的话,那么,至少河南信阳的余继业与蔡万彬无论如何是构成犯罪嫌疑了,不是这个罪总应该是那个罪,按照刑事侦查最起码的要求,也应当迅捷将他们两人或至少是其中开车的一人予以拘捕,但没有人被拘捕。有意思的是,余继业第二天不是向市长写汇报,而是向自己作为局长、自己领导的规划局写汇报,实在看不懂。而应该负责的公安部门,都没有对媒体作出执法说明。

  细细地一看,发现福建漳州和河南信阳这两件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触犯法律乃至刑律的人都是官,是当地的局长或上级市的副局长。难道,在中国什么时候对法律有了新的补充说明,可以允许局长们犯法或犯罪后,只要属于喝醉后的行为,就可以免除治安拘留和不予刑事拘捕?是不是我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都过时了,不适应法制建设新形势了?福建漳州的事情毕竟只是打人,河南信阳的事情却是死人,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因此,特别是河南信阳的公安部门,能不能帮我补补法律和刑事侦查的课啊?

  (作者系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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