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伍卫文、戴恒治、李旭凯、邓新、李正林、黄进酬以营利为目的,以假报送和将偷渡人员藏匿在集装箱里的手段,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且运送人数众多。
法院查证,伍卫文虽然有揭发犯罪嫌疑人袁涣华的犯罪行为,但因未能抓获袁涣华,而不能将所揭发的情况查证属实,即不能认定伍卫文“立功”,故对其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伍卫文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戴恒治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邓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正林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黄进酬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旭凯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判决后,伍卫文和戴恒治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调查后认为“一审量刑准确,二审维持原判”。
偷渡危害
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谈到洛杉矶偷渡案时认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不但对进入国的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同时对偷渡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且有损于偷渡者所在国的国家形象。
像本案这种有组织、大规模的偷渡犯罪,极有可能在组织偷渡过程中造成偷渡客的人身伤亡后果。因为一旦出现海上事故、风暴等灾害性的险情,轮船为了避险,往往要采取弃货保船的方式。而本案中的偷渡者是被当作货物运送的,如果被当作货物抛弃到海里,那就很快被海水吞噬,消失得无影无踪。
前几年屡次发生的偷渡客多人被闷死在船舱内、货柜内的惨案也是例证;如果对进入国的公共秩序造成冲击的,还会引起外交纠纷。此外,从偷渡到异国的偷渡客的实际境遇来看,绝非想象的那么美好:以为通过偷渡可以一步进入天堂。
由于非法进入别国国境,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就业只能做最苦、最累的工作,没有相应的工资和劳动保护,老板克扣工资也不敢声张,而且提心吊胆,时刻提防警察上门。
偷渡者事先还要交给运送者一大笔费用,很多人都是举债才凑齐费用,一旦偷渡失败或被查出,很难回到家乡。
提醒那些幻想偷渡的人:偷渡的后果很严重,不但很难偷渡成功,偷渡和运送偷渡本身就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结果很可能是人财两空!
深圳6名组织者落网
中国外事部门接到盖有美国国务院印章的“偷渡客”材料,一边组织接收偷渡者返程事宜,一边向蛇口港所在地司法机关下文:“调查偷渡事件,查找内幕组织者。”
南山公安分局从蛇口港集装箱开始排查,伍卫文、戴恒治、邓新、李正林、黄进酬、李旭凯等人先后被拘捕。
经查,2005年2月份以来,袁涣华(在逃)与被告人伍卫文先后3次在广东省东莞市密谋商定,袁涣华出资70万元,要求伍卫文将一批福建籍偷渡人员以藏匿在集装箱里的形式运送出境。伍卫文见有利可图,便答应为袁涣华办理有关偷渡人员在深圳的假报关、订立集装箱及安排拖车等事宜。
伍卫文告诉袁涣华:“我可以在深圳订到两个集装箱,也可以找拖车将集装箱运送至东莞。”“好。集装箱运到东莞后,我找人对集装箱进行改装,安上通风、住宿设施,再把偷渡人员一并安排进去。”袁涣华如此安排。两人同时还商定,由伍卫文安排将两个集装箱送回深圳蛇口码头,装船后运往美国洛杉矶。
为达到顺利出境的目的,袁涣华又指使伍卫文,由其联系小规模的代理公司,并对上述两集装箱以普通货物的形式报关,借以瞒骗海关,逃避检查。
之后,袁涣华又指使黄进酬及为其打工的李正林:“最近有两个集装箱要运送到深圳,你们在那里做好接应准备,里面可能要装几个偷渡的。”
2005年2月中旬至3月初,伍卫文多次返回深圳,先后约见李旭凯、戴恒治,指使2人分别为其办理订立集装箱、拖车和报关事宜。伍卫文同2人约定,由李旭凯联系张永宾(在逃),前往铁行渣华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订立集装箱,同时由李旭凯办理联系集装箱拖车一事,事成后,由伍卫文支付其4万元;由戴恒治负责以玻璃切割机等普通机械货物的名义报关。得逞后,除交付14万元“通关费”外,由伍卫文另付其好处费20万元。
李旭凯随即又找到邓新,以4万元的价格雇请集装箱拖车司机李万华(已取保候审),负责运输用以运装载偷渡人员的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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