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参政走向成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开始走向成熟。
1979年,邓小平同志第一次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纳入了政治制度的范畴。
1989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第一次用“参政党”这个新的专用名词来界定我国民主党派的性质。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获得了国家大法的保证和法律地位。同年,该会议选举中华全国工商联主席、民建中央常委荣毅仁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党派领导人第一次担任这一职务,标志着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身份进入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
1998年,全国人大、政协换届,首次实现了八个民主党派中央主席分别担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或全国政协副主席,这是建国以来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担任国家领导人职务较多的一次。
2005年,中共中央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再次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领导职务,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必然体现各民主党派的诉求。“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形式是多样的,而担任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正职是参政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很有说服力的标志,因为这种做法丰富了民主党派等非中共人士参政的内涵。”柳建辉教授说。
显然,非中共人士担任政府部委正职,是中国共产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必然,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是新的政治形势发展自然而然的结果。
今天,我国八个民主党派已经获得较大发展,从“文革”后的6.5万人增长至60余万人。
在这个新的历史阶段,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身份进入国家政权,有两个方面的重要进展: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历届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中,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以及副委员长(副主任)中所占比例,始终处于上升或基本稳定态势。截至2000年底,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有12万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他们以人民代表身份,行使国家权力,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这是民主党派在最高权力机关的参政。
二是在推荐民主党派成员担任中央和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方面加大了力度。截至2000年底,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中有非中共领导人士19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的政府领导班子已经全部配备了党外领导干部,占全国58%的374个地(市、州、盟)人民政府中有党外副市(州、盟、区)长、副专员;全国2/3的县级政府班子安排了党外人士;全国担任县(处)级以上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达到900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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