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性骚扰 单位须承担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今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选拔任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女干部”……记者昨日获悉,与我省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将于今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
据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已颁布10多年,在此期间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修订按照原《实施办法》的框架和结构,从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最新权益
关于政治权利
同等条件优先任用女干部
《修订草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应低于2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任用女干部。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领导干部。
修改缘由:近年来,我省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提高比较缓慢,某些地区甚至有所下降。 为切实保障和提高我省妇女的参政水平,结合我省代表选举和组织人事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专门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妇女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关于文化教育权益
初中以上女生要学自我保护
《修订草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在招收新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对女生附加条件,不得提高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或限制女生录取比例;初级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应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常识教育。
修改缘由:目前教育领域存在性别歧视和社会弱势群体中女童接受义务教育难以保障等问题。
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女职工孕期应缩短劳动时间
《修订草案》: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酌情减少劳动定额、缩短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期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该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普查普治;推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筹集,建立职工生育保险金。
修改缘由:目前我省一些企事业单位妇女在劳动就业中仍受到不公正待遇,劳动权益保障尤其是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关于婚姻家庭财产权益
共有不动产夫妻共享
《修订草案》:对夫妻共有财产、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妇女有权取得共有权登记,与其配偶共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女大学生、中专生毕业后需要把户口迁回原籍的,户口管理机关和村委会不得拒绝。
修改缘由:以丈夫名义登记的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妇女财产权益难以保障;女大中专毕业生因故需要将户口迁加原籍较为困难。
关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治理要纳入考评
《修订草案》: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各级政府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求助或知情人进行举报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调解。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
修改缘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省妇女维权的一个亮点。《修订草案》以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为基础,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相关规定,对这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
关于性骚扰
文字和信息骚扰都属性骚扰
《修订草案》: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修改缘由:为使“禁止性骚扰”这一规定更具操作性,草案列举了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强调用人单位和雇主的义务。来源:华西都市报 (本报记者 刘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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