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中游 通讯员姜爱勤禾木)刘家父子为争两间门面房的所有权,走上法庭。5月21日,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开庭审理,驳回儿子的诉讼。
1997年,因经营需要,刘家先后购买了集体商业面积241平方米三楼三底的门面房,分四次由长子陪同母亲去付款。
原告刘振立拿出购买集体商业房的收据,缴款人为他本人。他表示,由于购房时钱不够,他找父亲借了14万元,为解除父亲怕他不还钱的顾虑,就在房产证上写了父亲的名字。
其父却表示,买房时,自己身体不好,就将联系购房、办证等事宜都让儿子出面处理,四次付款都由长子陪着老伴去。经办人开始以为是儿子要买房,收据都写了儿子的名字,后来办证时才知道是自己出钱买的,所以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产权证具有公示和公信的作用,可作为事实真实性的证据,但有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登记的事项不真实,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与权属登记不同的判决。刘家父子所争的两间门面房,是拆迁房屋获得的安置房,刘振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据此,两间门面房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