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 赖晓莉袁弘)“禁止性骚扰”被明确提出;家庭暴力制造者将依法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包含以上内容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将提交今天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这几种情况算性骚扰
改后条文: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修改说明:
为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禁止性骚扰”。为了使这一规定更具操作性,《修改草案》第三十二条列举了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强调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政府有责治理家庭暴力
改后条文: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各级政府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求助或知情人进行举报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调解。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
修改说明: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省妇女维权工作的一个亮点。《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以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为基础,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强调各级政府应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新闻背景
旧法一些规定已经过时
据介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已颁布十多年,我国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过时。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与该上位法不一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部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省人大决定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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