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有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详尽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目前已十分必要。在这部法律中,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5月26日至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举行2007年年会,一些婚姻法学专家在会上提出上述建议。
我国宪法、民事和刑事法律中均有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2001年4月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新内容。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新增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一些专家在年会上提出,上述法律和法律解释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以及对受暴妇女的救济效果不明显。
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家庭暴力仍呈多发趋势。据某省妇联抽样调查,在近30%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而这30%中,有近80%是丈夫对妻子施暴。被施暴的妇女,仅有不到20%向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求助。在比较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施暴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到20%。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上已呈现出地方立法先行的特点。至2006年,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同全国性法律相比,这些地方立法增加了可操作性,在性侵害、轻微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职责、政府的救助义务等方面均有突破。
专家认为,在目前全国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性立法填补了这项空白。目前,应逐步总结各地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经验,将全国性统一立法提上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
专家们还提出,应将民事保护令制度引入我国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当中。
保护令制度是二十世纪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民事保护令内容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抚养费的支付等多方面。这一制度主要应被害人的要求而启动。目前,这种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提供救济的制度,已成为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专家认为,民事保护令制度的优点在于:这一制度可以使司法机关预先介入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及时防治可能发生的伤害。(记者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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