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但是,对于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谁处理,国家暂无规定。记者28日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获悉,提交一审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对此作出了分类处理规定。
草案规定,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市辖区未设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马 悦 王晓映)
农业机械 事故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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