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韦鸣飞现年20岁的荔浦少女小罗向本报反映,她从今年3月份在市中山中路一家鞋店打工25天后,店老板竟然不承认小罗在她的鞋店打过工,拒绝支付小罗打工报酬。
小罗告说,3月25日,小罗到市中山中路一家鞋店应聘营业员。
前几天,小罗到桂林办事,想起尚未领取的那19天工资,遂到鞋店向老板索取。未曾想,店老板竟称没有欠小罗任何工资。小罗据理力争,店老板干脆说:“你说我欠你工钱,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在这里做过?!”直接将小罗拒之门外。小罗气得根本说不出话来,却又无可奈何,她希望知道有什么办法能使她追回鞋店老板尚未支付的报酬。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此告诉记者,当前的确存在一些黑心的老板,利用打工者维权意识不强的情况,不按劳动部门的要求与劳动者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劳动者知道应该签署劳动合同,但为了保住工作,只好在店老板的“摆布”下放弃签署劳动合同的权力。他表示,小罗可通过三种方式证明自己与鞋店老板的事实劳动关系:一是同单位工友的证词,二是工作单位发放的工作服装和工作牌,三是小罗在卖货时在出货单上签署的姓名。只要具备这三个证据之一,小罗可以向工作单位所在城区的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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