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五项措施有哪些具体实施细则?如何确保效益不好的企业或是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怎样才能使“要涨老板工资先涨员工工资”的做法合法化?带着一系列的问题,记者近日致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就上述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调研,不久后相关政策将会陆续出台。
政策力挺“上调工资”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采取的五项措施中最引人关注的一项措施是,我国将力争在未来五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也就是说,今后职工的工资决定办法要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达成,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职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事实上,我国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但由于政府部门认识不够、企业积极性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人才缺乏等原因,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进度相对缓慢。”邱小平说。
邱小平透露说,为确保各类企业在未来5年内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
“涨工资”剑指收入分配不公现象
实际上,社会上对上调企业职工工资的呼吁由来已久,在近年来的两会上,不断有代表、委员为此荐言献策。专家称,员工的工资收入问题事关我国收入分配秩序,如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收入分配秩序得到规范,不仅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
从目前来看,我国收入分配秩序还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和谐音。比如,国有企业分配秩序不规范,对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水平和职务消费缺乏有效约束机制,工资外收入渠道多,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化公为私的现象仍然存在;垄断行业凭借行政垄断地位和准入管制,既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又垄断市场,获取了高额垄断收益,并通过各种形式化为本行业的高工资和高福利;公务员工资制度外的各种津贴补助名目繁多,标准不规范;事业单位改革滞后,很多事业单位既享受行政机关的福利,又享受企业化管理的创收机制,收入分配随意性也比较大;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随意压低、克扣、拖欠工人工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存在制度缺陷,一些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能按时扣缴,而一些不靠工薪的高收入者往往存在征管漏洞等。
专家分析,收入分配领域的这些不和谐音主要是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些领域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改革滞后,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约束机制没建起来,制度缺失导致收入分配的无序和监管不力;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缺乏有效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调节收入的税制不完善,面对社会上财产累积与占有上的日益扩大差距,财产税制建设滞后,调节无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基础建设滞后,金融和财产实名制及其监测体系不健全,个人收入信息难以掌握,监管缺乏依据。
经济高速增长不能以劳动者过低收入为代价
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的GDP增速是发达国家的好几倍,但工资增速却远落后于这个幅度。日本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其工资的成长速度比美国快70%,到1980年就已经与美国持平,这一段路程大概用了30年时间;而从1978年至今,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了近30年,工资水平却只有美国的1/20、日本的1/24。在制造业,中国的劳动力价格甚至比上世纪90年代经济才开始快速增长的印度还要低10%。
提供上述数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红领认为,中国劳动力的价格之所以长期低下,与国家采取的竞争策略是分不开的。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在经济竞争中要获取竞争优势,办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加大经济活动中的科技、教育投入,在增加本国人民福利的情况下,提高经济活动的生产率;另一种则是以人为压低工资、放任环境损害为代价,从而赢得竞争中的价格优势。
“也许就法律、法规来看,中国政府的劳动政策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难以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支持。”王红领表示,目前在劳动与资本的博弈中,劳动者所处的位势并不平等。劳动者自发式的抗争,在资本的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于是,这就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措施来改变这一现象。
而面对“工资未涨物价先增”的现象,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沈立人认为,提高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他说,物价的上涨对有钱人来说影响不会很大,但是对低收入者的影响却很明显。“涨工资”的益处将直接或间接地拉动整个社会商品消费。
“我们期待上调职工工资这一政策能够真正落实,从而使政府采用经济杠杆调节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富民增收,这也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GDP的进一步提高。”沈立人如是说。(王莉徐攀亚)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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