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深圳市文化产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第一次被提交到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该草案对深圳市的文化产业提出多项的支持和鼓励措施,包括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文化企业,扶持文化企业创业发展,支持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鼓励文化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等。
非公有资本可办7类文化企业
《条例(草案)》在“条例说明”中明确写着,“特区在国家允许的条件下促进非公有资本文化产业的发展”。
因此,该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举办下列文化企业:(一)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二)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三)动漫和网络游戏;(四)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五)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六)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艺术品经营;(七)国家允许举办的其他文化企业”。
立法构建政府支持体系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为文化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人事、科技、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构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政府支持体系,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平台。”
同时,第十七条规定,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型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提供优质服务,引导从事数字内容、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的文化企业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记者王纳、鲍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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